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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药监局未设有用期保健食品拟被清理

发表时间:2015年10月22日  浏览次数:

        19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保健食品清理换证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意见稿》拟要求,对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批准注册未设立有用期的保健食品进行周全清理,并强制设定有用期。 
  《意见稿》透露表现,将对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批准注册未设立有用期的保健食品进行周全清理,设立有用期,同一保健食品批准文号格式,规范保健食品功能声称,进步产品质量安全控制水平。保健食品清理换证的实施拟分阶段实施,2000年12月31日之前取得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申请人应在2014年6月30日前提出申请;2001年1月1日至2005年6月30日取得批准证书的,申请人应在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7月1日前提出申请。对于企业"未在规准时间内提出换证申请的"、"质料、辅料、产品存在食品安全题目的"、"保健功能不在现行功能范围内的"以及"配方、生产工艺不吻合现行规定的"等情形,其换证要求将不予批准。 
  目前我国规定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有用期为5年。早在去年1月中旬,国家食品药品监督局就曾明确透露表现将适时开展清理换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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