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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执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

发表时间:2015年10月22日  浏览次数:

医药网10月21日讯 

 

  国发〔2015〕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当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按照《中共中间关于周全深化改革若干庞大题目的决定》要求和国务院决策部署,现就执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庞大意义

 

   (一)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定位。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是指国务院以清单体例明确列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和限定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营业等,各级当局依法采取响应管理措施的一系列制度安排。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营业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

 

   (二)执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是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的紧张基础。

 

  通过执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赋予市场主体更多的自动权,有利于落实市场主体自立权和激发市场活力,有利于形成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竞争的市场环境,有利于形成同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当代市场系统,将为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提供更大空间。

 

   (三)执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是更好发挥当局作用的内在要求。

 

  通过执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明确当局发挥作用的职责边界,有利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大幅收缩当局审批范围、创新当局监管体例,促进投资贸易便利化,赓续进步行政管理的服从和效能,有利于促进当局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体例增强市场监管,推进市场监管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从根本上促进当局职能变化。

 

   (四)执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是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系体例的需要措施。

 

  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和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制度,有利于加快建立与国际通畅规则接轨的当代市场系统,有利于营造法治化的营商环境,促进国际国内要素有序自由流动、资源高效配置、市场深度融合,赓续提拔我国国际竞争力,是以开放促改革、建设更高水平市场经济体系体例的有用途径。

 

  二、总体要求和适用条件

 

   (五)总体要求。

 

  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把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与更好发挥当局作用同一起来,把变化当局职能与创新管理体例结合起来,把激发市场活力与增强市场监管统筹起来,放宽和规范市场准入,精简和优化行政审批,强化和创新市场监管,加快构建市场开放公平、规范有序,企业自立决策、平等竞争,当局权责清晰、监管有力的市场准入管理新体系体例。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对各类市场主体基于志愿的投资经营举动,凡涉及市场准入的领域和环节,都要建立和执行负面清单制度;条件成熟时,将采取目录式管理的现行市场准入事项同一纳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六)类别。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包括禁止准入类和限定准入类,适用于各类市场主体基于志愿的初始投资、扩大投资、并购投资等投资经营举动及其他市场进入举动。对禁止准入事项,市场主体不得进入,行政机关不予审批、核准,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对限定准入事项,或由市场主体提出申请,行政机关依法依规作出是否予以准入的决定,或由市场主体依照当局规定的准入条件和准入体例合规进入;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营业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

 

   (七)适用条件。

 

  对各类市场主体涉及以下领域的投资经营举动及其他市场进入举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的有关规定,可以采取禁止进入或限定市场主体天资、股权比例、经营范围、经业务态、商业模式、空间布局、国土空间开发珍爱等管理措施: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政治安全、国土安全、军事安全、经济安全、金融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科技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核安全和新型领域安全等国家安全的有关行业、领域、营业等;涉及全国庞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庞大公共利益的有关行业、领域、营业等;依法可以设定行政允许且涉及市场主体投资经营举动的有关行业、领域、营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负面清单的重要类型和适用对象。

 

  负面清单重要包括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和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是适用于境内外投资者的同等性管理措施,是对各类市场主体市场准入管理的同一要求;外商投资负面清单适用于境外投资者在华投资经营举动,是针对外商投资准入的分外管理措施。制订外商投资负面清单要与投资议题对外会商统筹考虑,有关工作另行规定。我国签署的双多边协议(协定)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干协议(协定)的规定实行。

 

 三、制订、实施和调整程序

 

   (九)制订原则。

 

  法治原则。制订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要周全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未作规定但确需纳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新设事项,应在科学评估的基础上,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制订或修订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涉及全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庞大事项以及专业性较强的事项,要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正当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决策程序。

 

  安全原则。制订和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必须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遵循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关于各领域安全的制度系统。要以保障经济安全为重点,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健全预防和化解经济安全风险的制度机制,保障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紧张行业和关键领域、重点产业、庞大基础设施和庞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庞大经济利益安全。

 

  渐进原则。制订和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要立足国情、循规蹈矩、团体规划、分步实施,取得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后周全推开。对市场上出现的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等,要本着鼓励创新、降低创业门槛的原则,增强制度供应,寓监管于服务,不急于纳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

 

  需要原则。列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事项应当尽量简化、确属需要。不能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中的禁止类、限定类事项简单纳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不能把现行禁止、限定市场主体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营业等简单照搬至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不能把非市场准入事项和准入后监管措施,混同于市场准入管理措施。不能把对市场主体普遍采取的注册登记、信息收集、用地审批等措施纳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不能机械套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适用条件,把不适于执行负面清单管理的事项纳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公开原则。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制订和调整要表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形成稳固、透明、可预期的制度安排,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制订和调整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事项、依据和效果都要向社会公开,方便公众查阅。

 

   (十)制订程序。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由国务院同一制订发布;地方当局需进行调整的,由省级人民当局报国务院批准。凡负有市场准入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单位,都要周全梳理禁止和限定市场主体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营业等,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同一分类标准(需适用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多个门类的,以及《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未列明的新业态,另作说明),提出本部门、本单位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草案;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牵头汇总、审查形成同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对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设定的市场准入管理措施,要进行正当性审查,并按照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的要求进行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依据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设定的市场准入管理措施,确需纳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应依照法定程序制订或修订法律、行政法规,或依照本意见明确的程序,经认真论证后报国务院决定。

 

  制订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要充分考虑地区发展的差异性,加强操作性、针对性。许可省级人民当局在全国同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基础上,根据本地区资源要素天禀、主体功能定位、产业比较上风、生产协作关系、物流营销网络、生态环境影响等因素,提出调整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建议,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未经国务院授权,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自行发布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不得擅自增减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条款。

 

  制订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时,有关部门要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当局决定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充分听取各地区各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进行需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涉及国家安全的,应事先报经中间国家安全委员会审查。

 

   (十一)实施步骤。

 

  按照先行先试、渐渐推开的原则,从2015年12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在部分地区试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积累经验、渐渐完美,探索形成全国同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及响应的体系体例机制,从2018年起正式执行全国同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牵头提出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草案和拟开展试点的地区,报经党中间、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开展试点工作。试点地区省级人民当局根据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草案,提出拟试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涉及停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其相干条目实施的,按法定程序办理。

 

  试点地区省级人民当局要按照《关于开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改革试点的工作方案》(见附件)的要求,增强组织向导和统筹和谐,完美流程管理、预警预告、信息反馈、动态绩效考核等工作机制,确保改革取得实质性进展。有关部门要增强与试点地区的工尴尬刁难接,将优化市场准入管理的改革措施放到试点地区先行先试。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等部门要增强引导和督促检查,及时发现、解决改革过程中的各种题目,庞大事项及时报告国务院。

 

   (十二)调整程序。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实施后,要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原则,根据改革总体进展、经济结构调整、法律法规修订等情况,适时调整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经国务院授权,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要牵头建立跨部门的议事和谐机制,负责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实施的日常工作,并组织开展第三方评估。涉及庞大条款调整和增长市场准入管理措施的,报国务院批准。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的有关规定调整市场准入管理措施,或涉及技术性、表述性等非实质性内容调整和削减市场准入管理措施的,由相干部门提出调整建议,经议事和谐机制审查确定后,报国务院备案。涉及国家安全的,应事先报经中间国家安全委员会审查。

 

  四、确认体例及与现行制度的衔接

 

   (十三)做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与行政审批事项清单的衔接。

 

  制订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要与行政审批事项清单相衔接,行政审批事项清单中对市场主体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营业等限定性措施,原则上都要纳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对未列入《国务院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汇总清单》、已经取消的涉及市场准入的事项,不得纳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其余经审查合格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事项,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中逐条列出。往后,国务院决定取消、新设或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直接与之衔接。

 

   (十四)做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与《产业结构调整引导目录》的衔接。

 

  对《产业结构调整引导目录》中的镌汰类项目和限定类新建项目,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关于“对镌汰类项目,禁止投资”、“对属于限定类的新建项目,禁止投资”的要求,在禁止准入类清单中直接引用,不再逐条列出。有关部门要适应产业结构调整和新产品、新技术层出不穷、千变万化的新形势,及时修订《产业结构调整引导目录》。往后,《产业结构调整引导目录》作出修订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直接与之衔接。

 

   (十五)做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与《当局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衔接。

 

  对《当局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明确执行核准制的项目(专门针对外商投资和境外投资的除外,另行规定),在限定准入类清单中直接引用,不再逐条列出。有关部门要按照周全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加快研究制订深化投融资体系体例改革的决定、当局核准和备案投资项目管理条例,适时调整《当局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往后,国务院决定修订《当局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与修订后的《当局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直接衔接。

 

   (十六)做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与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市场准入管理事项的衔接。

 

  对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设定的市场准入管理措施,经审查后分类纳入禁止准入类清单和限定准入类清单。有关部门要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制修订和国务院文件清理等情况,及时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作出响应调整。其中,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明确规定为前置条件的,同等不再作为前置审批;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为前置条件的,除确有需要保留外,都要通过修改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不再作为前置审批。

 

  五、保障措施

 

   (十七)建立健全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相适应的准入机制。

 

  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营业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当局不再审批。对应该放给企业的权力要松开手、放到位,做到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事项由市场主体依法自立决定。要坚持放管结合,有关部门要统筹考虑国家安全、生态环境、群众利益、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因素,完美综合考量指标系统,落实企业首负责任,依法增强监管,建立安全审查监管追责机制,形成当局监管、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新格局。对属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事项,可以区分不怜悯况探索执行承诺式准入等体例,进一步强化落实告知性备案、准入信息公示等配套措施。承诺式准入,是指各类市场主体承诺履行法定任务、承担社会责任、践行社会诚信并向有关部门提交书面承诺书后,即可准入;告知性备案,是指各类市场主体投资经营举动发生后,即向有关部门履行告知性备案任务;准入信息公示,是指各类市场主体要依法履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的任务。

 

   (十八)完美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相适应的审批体系体例。

 

  对限定准入事项,各级当局及其有关部门要根据审批权限,规范审批权责和标准,按照《国务院关于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举动改动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关照》(国发〔2015〕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执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工作方案的关照》(国办发〔2014〕59号)要求,精简前置审批,实现审批流程优化、程序规范、公开透明、权责清晰。其中,涉及国家安全、安全生产等环节的前置性审批,要依法规范和增强。鼓励各地区在省、市、县三级当局推行市场准入事项(限定类)行政审批清单,明确审批事项名称、设定依据、适用范围、实施主体、办理条件、申请材料清单及要求、办理程序及时限等。要加快建立“同一规范、并联运行,信息共享、高效便捷,阳光操作、全程监督”的网上联合审批监管平台,实现所有审批事项“一网告知、一网受理、一网办结、一网监管”。

 

   (十九)建立健全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相适应的监管机制。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各司其职、依法监管的原则,增强对市场主体投资经营举动的事中事后监管。要按照简政放权、依法监管、公正透明、权责同等、社会共治原则,变化监管理念,创新监管体例,提拔监管效能,优化对准入后市场举动的监管,确保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事项放得开、管得住。有关部门要强化发展战略、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标准规范等的制订、调整和管理,严酷依法设定“红线”,增强事中事后监管。鼓励各地区在省、市、县三级当局推行监管清单,明确监管事项、监管依据、监管主体、监管权限、监管内容、监管方法、监管程序和处罚措施,构建法律束缚、行政监督、行业规范、公众参与和企业诚信自律有机结合的监管格局。推动行业协谈判会建立健全行业经营自律规范、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建立健全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相适应的行业自律机制。

 

   (二十)建立健全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相适应的社会名誉系统和激励惩戒机制。

 

  要健全社会名誉系统,完美企业名誉信息公示体系,将市场主体名誉记录纳入“名誉中国”网站和全国同一的名誉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作为各类市场主体从事生产、投资、流通、消耗等经济运动的紧张依据。推动建立市场主体准入前名誉承诺制,要求其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若违法失信经营将志愿接受惩戒和限定。名誉承诺纳入市场主体名誉记录。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根据市场主体名誉状态执行分类、动态管理,对守信主体予以支撑和激励,对失信主体在投融资、地皮供给、招投标、财政性资金安排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定。将紧张违背市场竞争原则、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和侵犯消耗者、劳动者、其他经营者正当权益的市场主体列入“黑名单”,对紧张违法失信者依法执行市场禁入。

 

   (二十一)建立健全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相适应的信息公示制度和信息共享制度。

 

  要依托企业名誉信息公示体系,完美企业年报及即时信息公示、公示信息抽查、经营非常名录和紧张违法企业名单等制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运动过程中形成的信息,以及当局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企业状态的信息,要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及时公示。对不按时公示或遮盖情况、弄虚作假的企业采取名誉束缚措施,在当局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地皮出让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定或禁入。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家总体要求,推动本行政区域和本领域的名誉信息体系建设,并通过全国同一的名誉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实现信息互联共享。

 

   (二十二)完美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响应的法律法规系统。

 

  执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要坚持改“旧法”与立“新法”并重。有关部门要依照法定程序周全清理涉及市场准入、投资经营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各类行政审批,应当修改、废止的及时加以修改、废止或提出修改、废止的建议。对未纳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事项,要及时废止或修改设定依据。涉及突破现行法律的,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修改或者停息实施相干法律后,再向社会宣布;涉及突破现行行政法规的,由国务院修改或者停息实施相干行政法规后,再向社会宣布。同时,要加快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相适应的相干立法,确保市场准入管理措施职权法定、事中事后监管有法可依。

 

  六、加快相干体系体例改革和制度建设

 

   (二十三)建立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相适应的投资体系体例。

 

  企业投资项目,除关系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涉及全国庞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庞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外,同等由企业依法依规自立决策,当局不再审批。发展改革委要按照国务院要求,改革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制,适时按程序修订和发布实施《当局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最大限度地缩小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范围,实现项目核准网上并联办理。要增强规划、国土资源、环保、技术、安全监管等部门的联动和监管,通过环境珍爱、资源节约、技术、安全标准等执行准入控制。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建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照国民待遇原则与内资企业适用雷同的核准或备案程序。

 

   (二十四)建立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相适应的商事登记制度。

 

  要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快实施“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推行法人和其他组织同一社会名誉代码制度。要精简前置性审批事项,减少天资认定事项,凡是市场主体基于志愿的投资经营举动,只要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禁止和限定的领域,不得限定进入。要清理现有涉及市场准入的管理措施,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依据的,同等取消。

 

   (二十五)建立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相适应的外商投资管理体系体例。

 

  有关部门要按照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抓紧制订外商投资负面清单。按照规范化、便利化的要求,渐渐简化外商投资领域的允许手续,探索执行一站式审批,削减允许环节。根据维护国家安全的必要,抓紧完美规范严酷的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外商投资涉及国家安全的,按照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和有关办法进行安全审查。增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和外商投资信息公示制度,形成当局部门间信息共享、协同监管,社会公众参与监督的外商投资全程监管系统。

 

   (二十六)营造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相适应的公平交易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

 

  有关部门要按要求清理和废除制约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妨碍全国同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严禁和惩处各类违法执行优惠政策举动,反对地方珍爱,反对垄断和不合法竞争,防止相干政策妨碍全国同一市场和公平竞争。完美产权界定、运营、珍爱的一系列体系体例机制,依法珍爱物权、债权、股权和知识产权等各类财产权。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废除对非公有制经济各种情势的不合理规定,消弭各种隐性壁垒,制订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进入天然垄断、特许经营领域的详细办法。

 

  各地区各部门要从推进国家治理系统和治理能力当代化的高度,充分熟悉执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紧张性和紧迫性,做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制订和实施工作,加快推进相干改革和配套制度建设,及时发现并解决苗头性、倾向性、潜在性题目,确保这项改革取得实效。

 

  附件:关于开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改革试点的工作方案

 

                                                                                                                                                                                                                                                           国务院

 

                                                                                                                                                                                                                                                     2015年10月2日

 附件

 

  关于开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改革试点的工作方案

 

  第一条 按照《中共中间关于周全深化改革若干庞大题目的决定》关于“执行同一的市场准入制度,在制订负面清单基础上,各类市场主体可依法平等进入清单之外领域”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关于“改革市场准入制度”的要求,国务院决定选择部分地区开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试点。为精确、有序、和谐地推进这项改革,现制订本方案。

 

  第二条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是指国务院以清单体例明确列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和限定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营业等,各级当局依法采取响应管理措施的一系列制度安排。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营业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

 

  第三条 本方案适用于国务院批准的开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改革试点的地区。未纳入试点的地区,仍然执行现行管理模式。

 

  第四条 试点应当遵循简政放权、依法监管、公正透明、权责同等、社会共治的原则,处理好当局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当局作用。制订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应当遵循法治、安全、渐进、需要、公开的原则。

 

  试点地区要把制度创新作为核心义务,把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性经验作为基本要求。

 

  第五条 试点地区省级人民当局根据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牵头汇总、审查形成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草案(试行版),提出拟试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试点地区在探索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制订、实施和调整程序的同时,要赓续深化相干改革,建立健全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相适应的准入机制、审批机制、监管机制、社会名誉系统和激励惩戒机制、信息公示制度和信息共享制度、投资体系体例、商事登记制度、外商投资管理体系体例,营造公平交易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对完美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响应的法律法规系统提出建议。

 

  试点期间,各类市场主体不得投资经营禁止准入类清单所列的行业、领域、营业等;各类市场主体投资经营限定准入类清单所列的行业、领域、营业等,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的有关规定,经过审批或其他体例的行政确认后方可进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营业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当局不再审批。要坚持放管结合,有关部门要统筹考虑国家安全、生态环境、群众利益、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因素,完美综合考量指标系统,落实企业首负责任,依法增强监管,建立安全审查监管追责机制,形成当局监管、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新格局。对属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事项,可以区分不怜悯况探索执行承诺式准入等体例,进一步强化落实告知性备案、准入信息公示等配套措施。

 

  试点期间,试点地区省级人民当局要根据改革进展情况和各类市场主体反映的凸起题目,提出调整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建议,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试点期间,试点地区省级人民当局可以根据执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必要,经国务院授权或赞成后,临时调整《产业结构调整引导目录》、《当局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等有关规定。涉及停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其相干条目实施的,按法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 试点地区省级人民当局要增强组织向导和统筹安排,建立流程管理、预警预告、信息反馈、动态绩效考核等工作机制,完美配套政策措施,确保改革取得实质性进展。

 

  第八条 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牵头负责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改革试点的引导、和谐、督促、评估等工作,庞大情况和紧张题目及时报告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增强与试点地区的工尴尬刁难接,将优化市场准入管理的改革措施放到试点地区先行先试。

 

  第九条 试点地区要及时总结经验,善于发现苗头性、倾向性、潜在性题目,及时纠正误差、完美政策,踏实推进工作,确保按期完成改革义务。

 

  试点地区省级人民当局应当定期向国务院提交改革试点情况报告。中期评估报告应在改革试点满一年之日起一个月内提交;总结报告应在改革试点期满之日起两个月内提交。

 

  试点期间,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要牵头组织开展第三方评估,对改革实行情况、实施结果、取得的经验、存在的题目、影响因素等进行客观调查和综合评价,提出完美和改动的意见。试点地区在中期评估、总结评估时,应当优先采用第三方评估体例。

 

  第十条 本方案由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负责诠释。

 

  第十一条 本方案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有用期至201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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